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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宝鸡市凤翔区陈村镇料地村第二卫生室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注销宝鸡市凤翔区。料地村第二卫生室,现予以公示。

机构名称:宝鸡市凤翔区陈村镇料地村第二卫生室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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