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年度全市医疗保险费缴费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定年度全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办发[]37号)规定,在全省统一公布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各参保单位在核定年度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元和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待全省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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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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