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白癜风南宁哪家医院好 http://pf.39.net/bdfyy/qsnbdf/180307/6086180.html

今天是4月6日,星期三。

今天分享的案例还是跟"未缴社保"有关。

不知道你发现没有,社保类的纠纷主要是集中在"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赔付上。

不知道你是否思考过这是为什么。

以普通人思维,我想应该是因为:就医产生的费用对个人/家庭来说属于净支出,尤其是工伤导致的就医。

为此,面对自己的净支出,想要通过某种方式对冲掉或找补回来。这时候,职工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就是一个可以用的工具。

按照社保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而公司"未缴社保"的行为,在风险发生时,影响、损害了职工获得社保统筹基金赔付的机会。

为此,最后产生纠纷。

今天的例子也是类似。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俞某于年10月被银河学校聘为幼教。

但直至年6月12日,双方才正式签订《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年9月1日至年6月30日至。

合同中同时约定,俞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课时补贴+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元/月。

在职期间,银河学校自年至年2月底,为俞某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

但在合同期结束日年7月1日之前,银河学校一直未为俞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年10月国庆期间,医院检查,发现有肿瘤,需要做手术。

国庆假期后,医院检查,于年11月9日被诊断为:右乳腺癌。

为此,俞某自年10月开始未到银河学校上班,银河学校停发了俞某工资。

患病期间,俞某就医共花费.58元,居民医保报销后,俞某自费.58元。

俞某认为学校应该应当支付其年10月至今的工资,且银河学校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患病后,无法根据职工医疗标准报销费用,故学校应承担其自费支出的医疗费。

银河学校则认为:俞某属于自行离职,不应支付其工资。且俞某自行向新农合机构报销,导致原本可按职工医疗标准报销的金额不明,应由俞某向社保机构确定损失。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完了。

在分析判决逻辑之前,我想问下: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决?是支持俞某的诉求,还是支持学校的主张?

如果你已经有一个模糊的答案,但还不确定是否OK,那没关系,我们先来看下法院的裁决逻辑。

经审理,法院认为:

俞某患病的事实,银河学校应当知道。

俞某在聘用期内患病,学校应予以关怀,了解病情进展和治愈程度,待其痊愈及时通知履职。

且俞某处在法定医疗期内,学校未及时催告俞某补办相关病假手续,直接认定俞某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规定,符合《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而俞某所患右乳腺癌,属于规定内特殊疾病,因此俞某有权享受法定医疗期。

审理中,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银河学校主张按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支付俞某病假期工资。

法院认为于法有据,给予支持。

经核算,俞某病假期为15个月,故病假期工资合计为:元。

而对于俞某主张的"学校应支付其自费部分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银河学校本应当为俞某缴纳职工医保,但一直未按规定缴纳。

为此,俞某患病后只能以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进行报销,确实造成了俞某的经济损失。而根据《司法解释三》,俞某有申请赔偿的权利都。

到这,可能会有人问"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都属于医保,从一种标准报销了,怎么还能再按另一种标准核算呢?"

确实,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居民医保报销后,是否还可以根据职工医保获得赔付"。

不过,俞某在社保统筹基金方面的报销损失,确实是由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保险义务导致的。

并且,为职工参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保缴纳义务的惩罚,即使劳动者自行参缴了居民医保,用人单位也依然要承担"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给职工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

鉴于医疗保险本质是属于报销型保险,且按照医保报销规定,部分医疗材料及费用就医者需要按规定承担一定自负比例。因此,俞某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自负额的要求不合理。

法院认为:学校应就俞某"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不同报销标准之间的差额损失"对俞某进行赔付,

经核算,此差额为.92元。

银河学校对"俞某病假期工资赔付,以及医疗费差额赔付"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银河学校主张的"对俞某病情不知情","俞某系自动离职"。

法院认为俞某是在劳动关系存系期间患病,依法向有法定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因此学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在二审中,关于病假期的工资,银河学校主张重新按最低工资的80%核算,被法院驳回。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裁决,认为银河学校应支付俞某报销差额.92元。

审理中,学校认可此部分费用俞某确实得不到报销,但却主张"在年12月至年1月有为俞某办理医保登记"为由,因此无需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银河学校赔付俞某医疗期工资元,医保报销差额.92元,合计:.92元。

案例剖析完了。

不知道你有何感受。

俞某就职13年的企业是一家教育机构,按理说,教育机构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应该发生这样的纠纷。

可是,教育机构,说到底,也只是一家企业,尤其是非公立的学校,商业和盈利的目的更明显。

所以,回到劳资关系上,本质还是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而只要是关系,就存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

文章开头的时候,我们说了"社保纠纷主要是集中在职工医疗和工伤医疗方面"。

但其实,不交职工医保,影响的不仅仅只有这两方面,因为社保基本保险里,还有: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在被公司解聘时,最高可以获得24个月市平工资。

而生育保险,在女性生育时候,可以获得生育方面的费用补偿。

养老保险,就更不用说了,它跟我们退休之后,每个月的养老金收入直接相关。

所以,在这我想再次提醒大家:求职的时候,不要只看工资,还要看公司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

俞某生病就医后,工资就被直接停发了。虽然最后通过打官司,获得了元的补偿。

但这个金额相比正常收入,肯定是下降的。

也是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会建议大家:

在配置重疾保额的时候,一定不要只考虑医疗费用。

因为就医、治疗的时间是我们不能控制的,但就医期间的收入损失是大概率的,所以需要将收入损失的额度考虑到重疾险的额度里。

有人可能会说,我可以通过理财获得收入。

可是,我们脑子必须清醒的两个事情是:

(1)市场是不确定的,没有人可以精准预测。

你没法知道在那个时期,市场是在高位,还是低位,或者反复波动段。

况且,即便在低位,也没有人可以告诉你多久可以达到目标收益。

与此同时,医院账单则是没有账期的。

(2)身心一体。

当身体遭受痛苦,疼痛,你真的确定你还有精力去看k线,去做波段、去看研报?

理财需要遵循大概率思维,人身风险管理,也需要遵循事情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大概率思维"。

第二个问题是: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两种不同报销标准之间的差额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拉平。

比如案例中的俞某,如果她还有一个商业医疗保险,那她自费部分(包含差额以外部分)是完全有可能从商业保险报销掉,而不必再纠结于"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的差额"。

你可能会问,这是为啥呢?

因为在商业保险里,不管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都属社保,只要经过社保报销,保司就会根据社保后的报销标准对剩余部分进行报销,而不管你之前社保是哪种。

所以,我想提醒大家:如果担心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太低,那最好的办法就是配置上商业险。

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居民医保+商业保险」对冲医疗费用的方案,目前成本是最低的,尤其对自由职业者。

至于为啥,算算每年总支出,你就会明白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如果你有商保配置方面的问题,欢迎联系我。

案例原文为:中国法院劳动案例纠纷第52则案例。有需要的,不可以网上检索或私聊我。

案例分析类的文章,会有点长,阅读比较耗时间和消磨耐心,可以收藏或者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zizhuyea.com/zzyrybw/8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