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研究出品未完待续新三板重大
一、引言 业绩承诺与补偿指的是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双方为促成交易的成功运作而达成的一种约定,交易对方(一般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就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期限内(承诺期)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作出承诺,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则由承诺股东向收购方进行补偿,通过业绩承诺可以对收购价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供一定担保,业绩补偿可以在业绩承诺未实现时保证收购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对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因此,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成为并购重组交易中重要的交易条款。 二、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如果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应当进行业绩承诺补偿;向非关联方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没有强制要求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约定,最终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去审议讨论。可以自主协商是否进行业绩补偿。 但是,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务中,凡是涉及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估值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已经成为标准交易方案的一部分,即使是第三方并购,也鲜有不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的案例。 目前,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法规中没有对业绩承诺与补偿进行明确要求,现有案例中有进行业绩承诺与补偿,也有不进行业绩承诺与补偿的,相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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