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河北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冀医保规〔〕4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保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有关要求,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现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工作取得成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业务内容、时限和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住院直接结算的行为。第三条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凭证。第四条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第五条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指导和清算工作。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和结算工作。第六条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方便就医、分步纳入的原则,负责做好本统筹区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变更、暂停、解除等事项的管理工作,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院住院能直接结算。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办理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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